每经热评︱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被警示 中贝通信应当引以为戒
每经评论员 赵李南
11月7日,中贝通信(SH603220,股价25.29元,市值109.8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中贝通信被警示的主要原因是其2023年的两份合同长期未履行并拟终止,但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披露了后续进展。这两份合同金额较大,一份为2000万美元,另一份为3.46亿元。湖北证监局认为,中贝通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六兵、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念庆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并决定对中贝通信、李六兵、陆念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笔者认为,中贝通信及其他上市公司应当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首先,重大合同的及时披露是投资者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时,往往会依赖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和业务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合同的相关信息。中贝通信的两份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分别达到了2000万美元和3.46亿元。如果这些合同能够顺利执行,将对公司收入和盈利产生积极影响。然而,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特别是未履行或拟终止的情况,投资者预期的公司经营成果可能落空。上市公司如果无法做到及时披露,便可能导致投资者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决策。因此,及时、准确地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投资者负责的表现。
其次,该事件暴露出中贝通信在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明显漏洞。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有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是合规运营的基本保障。此次事件显然反映出中贝通信在重大合同的履约管理和信息披露流程上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向市场传递关键信息。中贝通信的管理层有必要加强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管理层在信息披露上承担重要责任,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失责不仅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监管处罚,也会影响其个人的职业生涯。中贝通信应当仔细梳理相关信息披露流程,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任何忽视或轻视信息披露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带来法律和信誉风险。中贝通信此次被警示事件不仅反映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方面的不足,也为其他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希望中贝通信及其他上市公司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规,强化公司治理,以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升市场透明度,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稳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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